75審判時,檢察官提出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則向法官表示因受刑求而自白,法官應如何處理 ?
(A)法官得斷然排除以該自白作為判決依據
(B)法官應先調查自白之真實性,再調查自白之任意性
(C)法官應要求被告舉出刑求之具體事實以便調查
(D)法官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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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87), C(73), D(528), E(0) #241435

詳解 (共 1 筆)

#1411147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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