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三審不得縮減聲明
但三審發回後仍得擴張上訴聲明
(A)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補充90 年台抗字第 162 號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 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 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未委任律師且未表明上訴理由的雙重瑕疵情形還是要補正
75 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