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的職權與定位:
(A)為我國國會之一
(B)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權
(C)繼續由省市議會選舉之
(D)委員產生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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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87), C(40), D(6889), E(1) #135588

詳解 (共 6 筆)

#514427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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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449

監察委員產生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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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92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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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376

*常考: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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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349

憲法增修條文§7: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用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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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56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II.監察院設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名,經法院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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