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甲下雨天回家途中,因為道路施工設立之警告標誌不明顯,因而受傷,應向何者請求賠償?
(A)施工之包商
(B)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該道路之監督機關
(D)該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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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75), C(141), D(4604), E(0) #33192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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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9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 共 設 施)之設置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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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一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致生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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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道路施工設立之警告標誌不明顯,因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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