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幾個月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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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58), C(340), D(2), E(0) #331924

詳解 (共 2 筆)

#399263
訴願決定,三個月內為之(收訴願書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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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 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 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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