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中、日斷交後,我國政府設立那一機構以繼續發展對日的經貿實質關係?
(A)交流協會
(B)亞東關係協會(現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C)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D)亞東事務協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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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2127), C(548), D(178), E(0) #201232

詳解 (共 9 筆)

#181224
(C)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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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31
亞東關係協會業務在台灣日本關係上,擔任居間協調、溝通及交涉之角色,主要聯繫對象為日本的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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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518

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正式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名」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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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28
B.http://www.mofa.gov.tw/webapp/content.asp?CuItem=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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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994
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
1972年12月2日,行政院設立亞東關係協會負責與日本關係事務
1992年,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改名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日本在台灣設立的對應代表機構為日本交流協會的台北事務所、高雄事務所。
ps.大使館和大使一國只有一個,領事館和領事可以有很多個,設在不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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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090
已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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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162

2011年09月22日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Arrangement Between Association of East Asian Relations and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for the mutual cooperation on the Liberalizati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第一條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雙方」)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七款規定,應互助合作,以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對下列第二條至第二十六條所涉事項之同意。

 

第二條

為本協議之目的:

 (1)「投資」係指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並具投資特性之各類資產,包括:

   (a)事業及事業之分支機構;

   (b)股份、股票或其他參與事業股權之方式,包括其衍生性權利;

   (c)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貸款及其他形式之債權,包括其衍生性權利;

   (d)契約權利所生之權利,包括統包、工程、管理、製造或收益分享契約;

   (e)金錢請求權,及任何具有財產價值之履約請求權;

   (f)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及與新型有關之權利、商標、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新植物品種、營業名稱、來源或地理標示及未揭露資訊;

   (g)依據法規或契約授予之權利,例如特許、發照、授權及許可等,包括自然資源之探勘權及開採權;及

   (h)任何其他有形、無形、動產、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權,例如租賃權、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

      投資包括投資之孳息,包括利潤、利息、資本利得、股利、權利金及費用。惟投資財產之形式改變,不影響其具有投資之性質。

 (2)「投資人」係指下列試圖、正在進行或已於他方領域內投資之一方自然人或事業:

   (a)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係指:

     (i)擁有日本國籍之自然人,及

    (ii)依日本法規所設立或組成之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不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是否為私人所有,並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獨資、合資、社團、組織或群體。

   (b)亞東關係協會方面,係指:

     (i)具臺灣公民身分之自然人;及

    (ii)依臺灣法規所設立或組成之法人或其他任何實體,不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私人所有,並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獨資、合資、社團、組織或群體。

 (3)「投資活動」係指投資之設立、收購、擴充、營運、管理、維護、使用、收益、出售或其他處分。

 (4)「領域」係指:

   (a)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為日本

   (b)亞東關係協會方面,為臺灣

 (5)「現行」係指本協議生效當日為有效者;

 (6)「可自由使用之貨幣」係指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條文定義下可自由使用之貨幣;

 (7)「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係指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在馬拉喀什簽訂之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以下省略 第三條~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係以英文作成。由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於2011年9月22日在臺北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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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163

2011年09月22日

臺日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

 

我國日本投資協議已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與日本交流協會新任會長大橋光夫代表兩國於本(22)日下午3時在臺北國賓大飯店簽署。

該協議全名為:「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Arrangement Between Association of East Asian Relations and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for the mutual cooperation on the Liberalizati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日本向為我國最大進口來源國,亦為我國外來投資件數第1位國家;日本為我國第2大貿易夥伴,我國則為日本第4大貿易夥伴,臺日雙邊經貿關係極為密切。本項協議簽署後,將可進一步強化臺日經貿合作關係,並為兩國帶來利基,意義非常重大。

去(99)年6月,臺日雙方對儘早就投資協議進行協商事達成共識,且積極展開交涉,雙方並同意締結一高品質之協議,以有助於日後兩國就關稅、服務及人與貨物之流通等繼續交涉,達成協議以進一步強化臺日經貿關係。

另自日本311地震後,日本原料商品供應鏈斷裂,令日本產業界意識到臺日簽署投資協議將使臺灣成為日本「異地備援」之最佳場所,讓臺日關係更趨緊密。

日本係亞洲唯一之G8成員國,其GDP於上年雖被中國大陸超越,但在世界經濟上仍佔有一席重要地位。日本與我簽署投資協議,顯示日方重視我國經貿實力,且願與我加強經貿關係,令人欣慰。此外,本協議為我國與重要貿易夥伴所簽署的第一個促進與保護投資之協議,具有指標性意義,同時也是我國「壯大臺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整體經濟發展策略之重要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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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76 中、日斷交後,我國政府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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