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為避免黑道人物藉由參選漂白,下列那項法律規定曾因主持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公職人員?
(A) 檢肅流氓條例
(B)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C)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D)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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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1808), C(982), D(31), E(0) #201233

詳解 (共 4 筆)

#18841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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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55
A:刪
C: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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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58
曾因主持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且經判刑確定者
所以應該選 (B)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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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714

(0851122 制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理由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51122 制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4 條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理由

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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