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為避免黑道人物藉由參選漂白,下列那項法律規定曾因主持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公職人員?
(A) 檢肅流氓條例
(B)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C)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D)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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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1808), C(982), D(31), E(0) #201233
統計: A(388), B(1808), C(982), D(31), E(0) #201233
詳解 (共 4 筆)
#18841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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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55
A:刪
C:
C:
| 第 26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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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58
曾因主持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且經判刑確定者
所以應該選 (B)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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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714
(0851122 制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理由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51122 制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4 條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理由
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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