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公務員甲年終考績丁等不及格,遭免職處分,甲應如何救濟?
(A)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分別提訴願、行政訴訟
(B)依復審,行政訴訟之程序
(C)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D)依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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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443), C(187), D(161), E(0) #61842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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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24 條
本法第十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
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先行停職人
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
任職年資;依其他法律停職人員,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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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319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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