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強迫入學條例規定依其規定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者應如何處理?
(A)由鄉(鎮、市、區)公所繼續處罰至適齡國民入學為止
(B)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C)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規協助解決其困難
(D)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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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47), C(26), D(23), E(0) #470014

詳解 (共 3 筆)

#731542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
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
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
學、復學為止。

第 11 條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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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374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

學、復學為止。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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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472
先書面警告------>罰一百元--------->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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