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第 5 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第 77 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76 某甲被服務機關列為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依程序報經服務機關核准,即全家隨旅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