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A)2
(B)4
(C)6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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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92), C(1160), D(11), E(0) #1911408

詳解 (共 3 筆)

#3517595
第 28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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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外國大陸事業者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匯出、變更則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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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事業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

    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三、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所投資事業上月份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

    況。

四、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之基本資料,資料如有異動

    亦應確實更新。

五、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

資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

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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