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依住宅法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 2 類
(B)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等級分為第 1 級至第 4 級,共 4 個等級
(C)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由起造人申請
(D)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可由既有住宅之承租人向評估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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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4), C(102), D(635), E(0) #2812491
統計: A(54), B(194), C(102), D(635), E(0) #2812491
詳解 (共 5 筆)
#7580285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3 條
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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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性能等級由高至低為:
一、第一級:指評估內容之評分符合A級者。
二、第二級:指評估內容之評分符合B級者。
三、第三級:指評估內容之評分符合C級者。
四、第四級:指評估內容之評分符合D級者。
各性能類別以評估內容(或評估項目)之評分(A 級為 4 分、B 級為 3分、C 級為 2 分、D 級為 1 分)與權重乘積,分別合計積分,積分以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並依下列規定由高至低分別評估性能等級:
一、第一級:合計積分為3.50以上。
二、第二級:合計積分為2.50以上未達3.50。
三、第三級:合計積分為1.50以上未達2.50。
四、第四級:合計積分未達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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