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下列有關藥劑生之業務,何者錯誤?
(A)藥劑生可受聘管理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但不得售賣麻醉藥品
(B)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劑生得受聘管理中藥販賣業者
(C)藥事法實施後,新執業之藥劑生不得於醫院執業
(D)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調劑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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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9), C(49), D(117), E(0) #409420
統計: A(3), B(19), C(49), D(117), E(0) #409420
詳解 (共 2 筆)
#2349254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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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
藥劑生業務如下: 一、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
藥事法 第28條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A)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B)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
二、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定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藥品調劑。
藥事法 第37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C) 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
三、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四、前三款相關之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其他依法得由藥劑生執行之業務。→這邊指的是「藥事照護」 藥劑生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準用藥師法相關規定。
選項(D)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調劑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此屬於藥師的執業範圍,非藥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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