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76.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A)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B)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金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D)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3895962
未解鎖
強制執行法  第 129 條 執行名義...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