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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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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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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76.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A)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B)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金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D)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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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神墨
B1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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