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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臺北縣幼稚園代理代課教師聯合試題:幼教專業#1177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臺北縣幼稚園代理代課教師聯合試題:幼教專業#1177

年份:95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76.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請問下列哪種人員被定位為必要時「得」參加者:
(A)學生
(B)教師
(C)家長
(D)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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