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請問下列哪種人員被定位為必要時「得」參加者:
(A)學生
(B)教師
(C)家長
(D)相關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9), B(214), C(251), D(2145), E(0) #54141
統計: A(669), B(214), C(251), D(2145), E(0) #54141
詳解 (共 10 筆)
#176027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例如學生的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陪同。
所以"得"參加的是相關人員(家長另外找的專家或教師)
48
0
#313706
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例如學生的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陪同。
所以"得"參加的是相關人員(家長另外找的專家或教師)
8
0
#1259419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 第 9 條 |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8
0
#35776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5
0
#82178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4
0
#384486
考這種題目真的沒意思,
大家都知道要注意"應"或是"得"這種陷阱了,
現在開始搞起其他字詞了嗎?
4
0
#856570
依題幹「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
依題意即為選擇→不一定要參加者
4
0
#330476
重點應該是"必要時",所以A才不對~
3
0
#856556
不過"應"跟"得"的確意思大大不同
如果考國考 法規的題目超愛考這種的
大概就是以重要性去分辨吧
3
0
#74837
畫黃線前面一句,"並 得 邀請學生參與"所以A應該也對吧!!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