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十字路口紅綠燈號誌之交通管制,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B)行政處分之附款應與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學經歷資料
(D)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有裁量權時方得為附款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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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1), C(2237), D(57), E(0) #722217

詳解 (共 2 筆)

#1166162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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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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