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十字路口紅綠燈號誌之交通管制,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B)行政處分之附款應與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學經歷資料
(D)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有裁量權時方得為附款為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 B(41), C(2237), D(57), E(0) #722217
統計: A(53), B(41), C(2237), D(57), E(0) #722217
詳解 (共 2 筆)
#1166162
| 第 96 條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9
0
#1137492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