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並陳述下列之事實及理由,請判斷何者為適用簡易訴訟之事件?
(A)被告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即積欠承租原告所有 A 屋之租金,每個月 8 萬元,累計至租約終止之日止,合計為 80 萬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80 萬元
(B)被告於 2009 年 3 月 1 日為原告手術割除盲腸,但於手術後卻因過失未將止血紗布取出而留置於原告腹中,造成原告感染發炎,又再次進行手術,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及慰撫金合計共80 萬元
(C)被告於 2009 年 3 月 1 日向原告購買 A 車一輛,價金約定 100 萬元,尚有餘款 80 萬元未給付,為此請求原告給付買賣價金 80 萬元
(D)被告於 2009 年 3 月 1 日向原告借款 80 萬元,經多次催告,均拒不返還,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借款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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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79), C(37), D(39), E(0) #372556
統計: A(479), B(79), C(37), D(39), E(0) #372556
詳解 (共 3 筆)
#544430
| 第 427 條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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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39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102.05.08 修正第427條第二項第八款,為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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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28
| 第 427 條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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