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原受僱於 Y 建設公司擔任秘書工作之 X,對 Y 公司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同時為保全債權,並對 Y公司聲請為假扣押;此外,X 因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裁定准許。試問下列關於此假扣押聲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此假扣押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多寡,得依法酌定之
(B)法院就此假扣押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由於甲已取得訴訟救助之裁定,得免予繳納
(C)即使 X 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法院仍得於假扣押裁定中命 X 供擔保
(D)若法院准為假扣押,無論 Y 是否聲請,法院應在假扣押裁定中記載 Y 公司得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而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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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77), C(100), D(92), E(0) #372560

詳解 (共 7 筆)

#617605
題目中從沒出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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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02
(B)應該是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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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869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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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90
第526條第三項: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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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63
請問c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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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488
第 96 條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 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 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 ,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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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9246

B選項

最高法院23年度抗字第1192號判例
准予訴訟救助雖有免供訴訟費用擔保之效力,但債權人於假扣押因供之擔保,係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供之,並非訴訟費用之擔保,自不再免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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