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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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7), C(138), D(6), E(0) #376955
統計: A(15), B(37), C(138), D(6), E(0) #376955
詳解 (共 4 筆)
#517811
第九十二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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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86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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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119
我覺得應該這題92似乎比74適用 74或多或少還是有當事人自願的意思在 只是效果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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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495
乙沒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會構成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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