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一日共同出遊,發生車禍,甲乙當場死亡,乙以遺囑指定由其母丁擔任監護人。甲母戊不服,主張丙長期與其同住,應有優先順序,有理否?
(A)無理,應以遺囑優先
(B)無理,因為同為祖父母
(C)有理,因為丙與戊同居
(D)有理,為丙之最佳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8), B(11), C(32), D(92), E(0) #376958
統計: A(188), B(11), C(32), D(92), E(0) #376958
詳解 (共 3 筆)
#589277
| 第 1093 條 |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
| 第 1094 條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5
0
#708363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2
0
#843105
遺屬不都是生前留的嗎?生為父母親,替自己的孩子決定歸屬是很正常的事情吧,我覺得沒有疑問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