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C)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D)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31), C(141), D(17), E(0) #376965

詳解 (共 3 筆)

#822187
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針對情求權)債權人就算請求權已經消滅,仍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請求,債務人要是不知道可以主張時效已過,而自己可以不用還,法院也不會幫忙(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仍要給付。

補充
除斥期間--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多為形成權)債權人就算提出請求,而債務人不知道時間已經過了,自己可以不用負責,也會因為法院主動依職權去查,而裁判債權人之權利消滅(根本沒形成新法律的餘地),債務人便不用負責。

13
0
#822232
謝謝^____^
1
0
#3709046
簡單來說,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已過消滅時效原告敗訴的判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