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受僱者A君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其雇主甲於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時,得拒絕A君復職之申請。下列何者不屬於上開法定情形?
(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B)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C)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D)A君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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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5), D(80), E(0) #1522714

詳解 (共 1 筆)

#531486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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