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訴訟上應如何處理?
(A)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B)應於給付訴訟中,合併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C)應於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中,併為請求
(D)應於給付訴訟中,合併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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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3), B(957), C(471), D(392), E(0) #184714
統計: A(2883), B(957), C(471), D(392), E(0) #184714
詳解 (共 5 筆)
#472402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撒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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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18
是撤銷訴訟合併請求給付訴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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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520
用有無訴訟上利益去思考 撤銷不撤銷 跟給不給付有關系
所以為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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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419
請問這句是什麼意思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撒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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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86
行訴8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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