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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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6/08/09)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查看完整內容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5)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O;若為判決人之利益才得聲請再審,為判決人之不利益不得聲請再審)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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