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摘自建律法律事務所---
何謂公共危險罪?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摘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之第四分局網站-常見問答---
77 阿明因缺錢花用,而臨時起意搶走路人的皮包。阿明上述的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