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 補償,其補償金額如何計價?
(A)由主管機關與古蹟權利人協議定之
(B)按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C)委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查估
(D)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7), C(2), D(4), E(0) #3674743
統計: A(3), B(7), C(2), D(4), E(0) #3674743
詳解 (共 2 筆)
#7290961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0 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