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敘述,下列
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B)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C)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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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44), C(175), D(1118), E(0) #2688671
統計: A(413), B(144), C(175), D(1118), E(0) #2688671
詳解 (共 2 筆)
#5941311
第29條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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