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八、以放大鏡、顯微鏡或外加光源從事記憶盤、半導體、積體電路元件、光纖等之檢驗、判片、製造、組合、熔接。九、電腦或電視影像顯示器之調整或檢視。十、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組織培養、微生物、細胞、礦物等之檢驗或判片。十一、記憶盤製造過程中,從事磁蕊之穿線、檢試、修理。)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所以,答案為:D。
77.依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何種精密作業時,其作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