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大眾捷運法中規定,大眾捷運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
多少為限?
(A)1/2
(B)1/4
(C)1/6
(D)1/8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6), B(1609), C(30), D(21), E(0) #1819450
統計: A(196), B(1609), C(30), D(21), E(0) #1819450
詳解 (共 2 筆)
#2987325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1/4(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二款之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
2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