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我國交通事業機構及海關的人事分類制度,係採:
(A)聘派制
(B)資位制
(C)官職分立制
(D)職位評價制
統計: A(168), B(2315), C(775), D(209), E(0) #192330
詳解 (共 10 筆)
一般行政機關--官等職等並立制
警察機關--------官職分立制
交通事業機關--資位職務分立制
關務機關--------資位職務分立制
公立學校--------聘派制
- 發佈日期:099/12/10
- 發佈單位:參事室
指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人事制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同條例第4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下列2類:
1、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2、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大大:
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關稱職務分立制)規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所以關務的正確名稱應該是「關稱職務分立制」,給您參考哦!
一般行政機關--官等職等並立制
警察機關--------官職分立制
交通事業機關--資位職務分立制
關務機關--------資位職務分立制
公立學校--------聘派制
(1)官職分立制:指「官」保障,「職」得任意調整。如警察人員,由高至低分為警監、警政、警佐。
(2)聘任制:如公立學校老師。
(3)資位制:指人員因本身所具備之資格條件而取得之品位。如交通事業機構之鐵路、電信、港務等。
(4)職位評價制:如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
(5)官稱職務制: 指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整,如關務人員。
壹、資位制簡介
一、資位制是什麼?
交通事業資位制,係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所適用人事制度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所制定,適用於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人員。
由於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陸續公司化或行政機關化,目前新進人員仍適用本條例之事業機構僅剩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但過去具有資位的郵局、中華電信、港務、 公路總局留用人員仍繼續適用本條例直到離職/退休為止。
二、資位制特色
(一)橫向專業區分僅有業務類與技術類:類似簡薦委的「職門」 資位制的專業分工僅區分為業務類與技術類,不若簡薦委還有職系與職組的劃分。好處是橫向遷調範圍大,例如資訊中心技術助理可以調機務處技術助理;缺點是專業分工不明顯 ,目前台鐵內部的解決方案是各處依鐵特類科用人,原則上不跨處調任。
(二)縱向資格區分僅有六資位,缺乏明確職責程度劃分
縱向資格由低至高區分為六個資位:士級、佐級、員級、高員級、副長級、長級 資位區分類似簡薦委的官等,現職人員內部升資位須通過升資考試或訓練,且需逐級提升 資位與職責程度沒有必然關聯,只影響可佔的職缺。有可能出現兩個人占相同職稱,卻因 資位不同導致待遇上限不同。或是兩個人職稱不同,但資位相同導致待遇差不多。
(三)適用之相關法制
交通事業人員身分是「公務員兼勞工」,屬於公務人員的一類(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特別法),絕大多數公務人員法制目前於交通事業人員均適用之,包括考試法、陞遷法、保障法、退撫法、服務法、懲戒法、保險法、行政中立等。
如有專屬交通事業人員之相關法規優先適用,且性質與依據母法辦理之事項性質不完全相當,例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如無則回歸公務人員母法,且特別法規不得牴觸母法。
另因兼具勞工身分,交通事業人員之勞動條件等亦須遵循勞基法相關規定,亦得組織工會等勞動團體。(所以沒有臺鐵局公務人員協會) 現行實務於公務員法與勞基法皆有規定的事項上,採最有利適用法,例如休假日數於任職前5年依據勞基法計算,第6年起則改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計算。加班費計算與休息日出勤亦採勞基法計算,而不依加班費支給要點。
另外交通事業人員對顧客行使職權並非刑法上行使公權力,無刑法妨害公務等相關規定適用。至於內部管理事項類似於行使公權力者,仍有刑法關於公務員犯罪之相關規定適用。
至於公務人員生活津貼,過去交通事業人員不適用,但今年2月以後經行政院核准,臺鐵局 人員除教育補助依子女就讀公立學校標準請領外,其餘均與一般公務人員無差異。 (公總、郵局、中華電及港務的留用資位人員不適用!)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04935893.A.2AB.html
所以這題目是出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