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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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483), C(62), D(64), E(0) #783840

詳解 (共 5 筆)

#1037935
早已修法 請修改選項或刪除本題
第三百零五條  (0871002全文修正)
    條文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1001101修正)
    條文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理由  強制執行事件宜由最下級之法院處理,爰修正本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將強制執行事件交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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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75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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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975
107年初等考試行政訴訟之才拚命債務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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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37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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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372

原本題目:

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

修改成為

77.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C)該管行政機關(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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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75175
未解鎖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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