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
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
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機關得依採購
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第33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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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8), C(0), D(0), E(0) #192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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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89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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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違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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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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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規範的主體是「同一投標廠商」。題目中甲公司與乙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實體(不同的公司),因此雖然負責人相同,但公司名稱和統編不同,形式上並未違反第33條第1項「同一投標廠商以一標為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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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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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廠商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的情形,機關得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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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發函釋示(如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即屬於「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的判斷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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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機關可以據此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認定甲、乙公司之間有重大異常關聯,進而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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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敘述前半段(未違反第33條)和後半段(得依第50條不予開決標)皆符合現行採購法規的解釋與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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