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甲上市公司董事長掏空公司資產,持有甲公司股票之股東所受損害可採取之措施, 以下何者正確?
(A)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請 求動用保護基金償付
(B)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評議
(C)由投保中心 提起團體訴訟求償
(D)向證券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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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1), B(449), C(2967), D(48), E(0) #295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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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033
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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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349
第 28 條
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仲裁庭或法院
保護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付仲裁或起訴後,得由其他因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受損害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擴張應受仲裁或判決事項之聲明。
前二項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包含因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或期貨事件而為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參與重整或破產程序及其他為實現權利所必要之權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書面為之。
仲裁法第四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保護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起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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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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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題 題目: 董事長掏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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