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多久?
(A)6 個月
(B)9個月
(C)1年
(D)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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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4), C(38), D(3), E(0) #568099

詳解 (共 2 筆)

#2232594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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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668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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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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