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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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 大四上 (2021/03/05)
(D)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郵差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採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而民眾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亦可由他人代領,但須出具委託書)。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上訴的20日期間就開始起算了。而如果當事人在10日內就領取文書,則期間就提前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