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謂之:
(A) 委任
(B) 委託
(C) 委辦
(D) 授與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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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4), B(84), C(140), D(11), E(0) #199741
統計: A(2964), B(84), C(140), D(11), E(0) #199741
詳解 (共 3 筆)
#1084100
委任:係指有「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例如:行政院對內政部之委任。
委託:係指「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與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另一種則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例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
委辦:係指「中央對於地方政府」之委託辦理之事項。例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
委「任」:即上對下之「任」務移轉。
委「託」:即職務或公權力「託」人行使。
委「辦」:即中央對地方之交「辦」事項。
委託:係指「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與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另一種則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例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
委辦:係指「中央對於地方政府」之委託辦理之事項。例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
委「任」:即上對下之「任」務移轉。
委「託」:即職務或公權力「託」人行使。
委「辦」:即中央對地方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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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40
有隸屬關係~委任
無隸屬關係~委託
無隸屬關係~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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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628
上對下→委任
上對外→委託
上對下,並監督→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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