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警察之即時強制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警察遇有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人民之土地、住宅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 得使用
(B)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交通障礙,得將妨礙之車輛暫時驅離或留
(C)警察因人民之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
(D)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安、公序,而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 或排除時,依法請求警察適時補充介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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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180), C(304), D(461), E(0) #313142
統計: A(105), B(1180), C(304), D(461), E(0) #313142
詳解 (共 4 筆)
#58163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停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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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230
c行政執行法第40條。生命 身體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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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827
(A) 第25 條 (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 第27 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C) 第26 條 (進入住宅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D) 第28 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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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3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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