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25 條 (使用、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或建築物等)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 第28 條 (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78.警察之即時強制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警察遇有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