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約定之採購標的,得標廠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契約變更:(A)所交之工程標的不符契約規定(B)廠商所施作之工法不符契約規定(C)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D)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契約規定,要求減價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