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法人
(B)未滿 20 歲且未婚者
(C)非法人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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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20), C(9), D(10), E(0) #1426578

詳解 (共 1 筆)

#1470185
行政程序法22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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