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行政機關做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處分之前,應予當事人何項機會?
(A)言詞辯論
(B)陳述意見
(C)舉行聽證
(D)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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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4301), C(92), D(26), E(0) #246262
統計: A(130), B(4301), C(92), D(26), E(0) #246262
詳解 (共 2 筆)
#514046
|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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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45
| 第 102 條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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