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未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其 處分為:
(A)扣減其五倍之藥品費用
(B)扣減其十倍之藥品費用
(C)違約記點
(D)停止特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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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2), C(96), D(15), E(0) #407659

詳解 (共 2 筆)

#2865436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
23
0
#1602105
自立名目為~5倍 (記法:因為有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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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90031
未解鎖
第 3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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