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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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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關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A)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B)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由全國人民投票罷免之
(C)現役軍人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D)一罷免案可同時為罷免二人之提議,以節省行政成本
公職◆憲法
-
94 年 - 9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37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go for it
高一上 (2012/02/13)
A: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5條第一項但書B:第75條第二項→不適用罷免規定C:第77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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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i Weng
高二下 (2012/02/13)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
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 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 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 77 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檢舉
3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4/16)
就職
未滿一年
者
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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