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之任用資格為:
(A)委任第三職等
(B)委任第五職等
(C)薦任第六職等
(D)薦任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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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363), D(18), E(0) #165049
統計: A(7), B(11), C(363), D(18), E(0) #165049
詳解 (共 1 筆)
#562196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法條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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