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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9.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
(A)甲犯 賄賂既遂罪
(B)甲犯賄賂未遂罪
(C)甲犯預備賄賂罪
(D)甲不犯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Lily Chu 大三下 (2011/04/21)
雖然沒有拿到,但重點是他開口要乙要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Véronique Che 高二下 (2016/05/28)
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應該是-->刑法第121條
6F
Jamie 高三下 (2016/07/28)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是很特別的犯罪

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

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

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

『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所謂「要求」,就是索賄者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其為索賄之意思表示,而所謂「期約」,就是雙方達成行賄與收賄「合意」,無論是否有法條所稱之「收受」行為,三者為個別獨立之構成要件,因此,要求、期約、收受三行為,任何一行為單獨實施,或先後實施,均成立貪汙索賄之犯罪,且不論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
其中「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

:賄賂未遂P124

7F
我要考上四書 大一下 (2022/01/14)
121條公務員受賄罪為即成犯
只要有要求  即成立該罪

79.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A)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