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與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之相同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法律性質而言,兩者均為間接強制
(B)對於逾期未繳納者,兩者均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C)對於不履行義務者,兩者均得連續處罰
(D)對於處罰金錢之額度,兩者均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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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18), C(179), D(33), E(0) #3122207
統計: A(89), B(418), C(179), D(33), E(0) #3122207
詳解 (共 3 筆)
#5976560
C:怠金和罰鍰雖然都是國家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為之制裁,但二者本質上仍有不同。前者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的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人民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故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後者則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的義務所為的處罰,而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一般行政法規在處以「連續處罰」前,多會先課予行為人公法上之特定義務,且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時,方處以連續處罰。而課予公法上義務,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1.限期改善(或改正)違法狀態:此為最常見之類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規定:「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2.課予特定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例如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3.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如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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