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為救濟途徑之告知,下列何者非屬必要記載之事項?
(A)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B)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
(C)不服行政處分之受理機關
(D)不服行政處分時應準備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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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ane Fu 高二下 (2015/04/21)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 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caramel517 國三上 (2015/07/01)
怎麼會沒關係...未告知送一年欸。做成時有瑕疵,但是不到無效的程度
4F
張立俞 大三下 (2016/06/26)
2F 不能用結果推原因~基本上本來就要告知,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請求權時效就增長為一年,代表承認是機關疏失呀~~
5F
jimmy 高三下 (2017/04/17)

我看到(B)也是想到98條第3項,但是這題選項(D)是相對最錯的答案吧

法條並沒有規定準備資料是應記載的

1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為救濟途徑之告知,下列何者非屬必要記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