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無須自行迴避?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 (B)法官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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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Cat 小一上 (2015/05/07)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B、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看完整詳解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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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ookingbruce 高二上 (2017/12/27)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當過憲兵隊隊長也不行喔? |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2)
(A)法官曾為被告之同事(O;無須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