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虞?
(A)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B)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D)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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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93), C(31), D(60), E(0) #219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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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624
(A)  n預算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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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995

(A)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商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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