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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
(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C)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D)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答案:D
難度: 困難
1F
Lee 國一下 (2015/07/28)
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2F
Lee 國一下 (2015/07/28)
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8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 (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阿摩線上測驗